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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規章制度

 

bevictor伟德官网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者:bevictor伟德官网發布時間:2022-12-07浏覽次數:36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财産安全,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穩定、快速地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bevictor伟德官网實驗室安全管理有關規定、bevictor伟德官网教職工違紀處理有關規定、bevictor伟德官网大學生處分(處理)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逐級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履行實驗室安全工作職責。若因未盡職責或管理不當等工作失誤而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依據本辦法對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種類及其運用

第三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種類:

(一)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評優評獎、升職升級資格;

(五)責令經濟賠償;

(六)行政處分;

(七)移送司法機關。

以上責任追究的種類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對象:

(一)直接責任人;

(二)學院、獨立學院、直屬單位、研究院(所)負責人及其實驗室安全管理員;

(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

(四)校級責任領導。

以下将學院、獨立學院、直屬單位、研究院(所)統稱為責任單位。

第五條 責任單位的相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給予責任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員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隐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或接到相關報告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的;

(三)發生造成财産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後隐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或未及時将事故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

(四)不服從、不配合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實驗室安全督察等對實驗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

(五)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的;

(六)未根據政府部門或學校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督促、協助、組織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六條 責任單位的相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并給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下)、或有人員受輕傷及以下後果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同時取消其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給予責任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員通報批評、警告處分,同時視情節取消其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同時視情節取消該責任單位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按《bevictor伟德官网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辦法》的賠償标準執行。

(一)由于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的;

(二)因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隐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的或接到相關報告後未采取有效措施,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

(三)由于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七條 責任單位相關人員因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有關規定、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緻使實驗室發生嚴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重傷以上)或給學校、他人财産造成損(直接經濟損壞失達5萬元以上)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等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

(二)給予責任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

(三)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該責任單位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并減少其一年内的升職升級名額;

(四)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各級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按《bevictor伟德官网儀器設備損壞丢失賠償辦法》的賠償标準實行。

第八條 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以下導緻發生實驗室嚴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給學校、他人财産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之一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并取消其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同時取消該職能部門一年内各類評獎評優資格。

(一)接到上級部門、學校有關通知和文件後,未及時發布或通知相關單位,緻使事故發生的;

(二)接到責任單位提交的屬于本部門工作職責範圍内的實驗室安全隐患專題書面報告後,未及時幫助解決,緻使事故發生的;

(三)未及時履行實驗室安全的相關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緻使事故發生的。

第九條 對于校級領導責任,如因領導不力、管理失職、渎職而緻使實驗室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級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以上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責任追究權限和程序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種類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以下)的,由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會同相關部門認定責任,報主管校長批準後直接決定,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執行;責任追究種類為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誡勉談話、取消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和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校長辦公會讨論決定;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 對校級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權限與程序,按上級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教師或學生對所受行政處分不服的,按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資産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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