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勤儉辦學方針,增強師生員工愛護國家财産的責任心,維護學校儀器設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證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部門要加強設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嚴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實防止儀器設備的損壞和丢失。
第三條 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丢失事故時,必須立即報告,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查明情況和原因。大型貴重儀器設備丢失發生其他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保衛處和資産管理處,由保衛處立案進行處理,對破壞現場的要追究責任。
第四條 凡屬固定資産的一般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由使用部門填寫《儀器設備損壞、丢失報告單》詳細說明損壞、丢失原因,提出處理意見,由資産管理處審批。 凡屬大型貴重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由使用部門填寫《儀器設備丢失、損壞報告單》,由本部門領導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屬于損壞事故的還應附加由3名以上技術人員簽字的技術鑒定書,報資産管理處審查,确定處理意見。
第五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失,應責令當事人進行檢讨,給予适當的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并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後果嚴重的, 應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損壞丢失儀器設備,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的,應根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表現認識,分别給予适當處理。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的應予賠償:
1.不聽從指揮,不按技術操作規程或規定要求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改儀器設備;
3.尚未掌握操作技術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
4.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造成損壞丢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