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實踐教育中心”的育人作用,鼓勵我院學生積極參加專業實踐活動,加強學生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學生參加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是專業教學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納入教學或學業考核。
第三條 建立大學生創新計劃國家級項目、省級項目、校級項目、院級項目四級項目運行機制,自下而上逐級推選。
第四條 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的具體形式可以是學生參與科研型、學生參加提高型、自選課題型等,采用以學生為主體、教師啟發指導的模式。
學生參與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級學生,學院發布科研項目中的開放研究題目,吸收部分優秀學生進入實驗室參與教師的科學研究活動。
學生參加提高型。學院發布教學計劃以外提高型實驗、實踐項目,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完成實驗(實踐)方案的設計、試驗裝置安裝與調試,完成實驗(實踐)并撰寫論文或實驗(實踐)報告。
學生自選課題型。學生自行拟定實驗(實踐)研究課題,結合實踐教育中心的方向和條件,指派教師進行指導。
第二章 立項管理
第四條 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實踐活動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負責人為責任人。通過四級立項機構立項的項目納入學院統一管理。
第五條 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項目申報采取集中申報和分散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集中申報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分散申報可破季随時進行。
第六條 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必須保證質量,每個項目參加學生以2-3人為宜,原則上不超過4人。
第七條 參加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的學生,各門主課成績須達到良好以上,或單門課程特别優秀。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由學院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學院設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專項經費,作為項目開展的實驗費用、耗材支出和生活補貼。
第十條 實踐教育中心(中心實驗室)為項目開展提供實驗、設備、場地、人工等條件,支持項目開展。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進展和成果負責。确實不能實現預期目标的可申請撤項。
第十二條 項目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于完成效果不好或不能順利完成的項目的主要人員,列入信用不良記錄,限制以後項目申報。
第四章 成果管理與獎懲
第十三條 鼓勵學生利用第二課堂積極參加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活動。學生完成的項目經考核合格的計入創新學分。
第十四條 鼓勵教師指導學生開展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活動。教師指導學生完成的項目經考核合格的,計入教師教學科研業績。
第十五條 項目成果獲得獎勵或良好社會聲譽的,視情況給予指導教師和學生獎勵。
第十六條 學生通過大學生實踐創新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取得的創新成果,經學院組織的專家評審達到畢業設計(論文)學術水平的,可依據該創新成果取得畢業設計(論文)學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大學生創新計劃項目(實踐中心開放項目)須以滿足專業培養目标為前提,以培養學生專業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為目的,确保通過項目實施促進學生專業素質和能力提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bevictor伟德官网。